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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招引建设重特大产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1    来源: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招引建设重特大产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淮安市招引建设重特大产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持续推动全市重特大项目攻坚突破,更大力度扶持奖励重特大制造业项目招引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列入扶持奖励的项目是指新招引建设(含现有企业新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以下简称10亿元以上项目,以投资决算审计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本市、县区(园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公司投资部分。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项目,市、县区(园区)政府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优先予以支持,优先申报政府各类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优先协调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便利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土地指标以“核销制”由市全额保障;未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土地指标由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优先予以保障,确有不足的,市级予以支持。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项目,环境容量指标由各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优先予以安排,确有困难的,市级予以统筹支持。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项目,审批服务按照市两办《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特大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办法》,派发限时工单、实行并联容缺审批、进行全程代办帮办。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项目,优先配套建设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市、县区(园区)收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项目,对1名主要引资人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所需奖金由市财政承担,项目受益县区(园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奖励。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项目主体厂房出正负零、项目完成投资50%、项目竣工投产三个节点,分别按20%、40%和40%拨付奖金。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投产项目,1名主要引资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符合相关干部任用资格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优先推荐提拔重用,授予“淮安市重特大项目攻坚标兵”称号,在年度考核中列入优秀等次,不占用本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投产项目,1名主要投资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年度经济人物和市级(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其直系亲属中学龄人员优先安排到市内优质中、小学校就读。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项目,投资额由市考核办负责牵头市有关部门审计认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由市有关部门、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本办法兑现,市重特大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10亿元以上项目中,产业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水平高、亩均投入大、税收贡献多的龙头型、领军型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基础上,项目所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扶持奖励。

  各县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重特大项目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盱眙县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的政策举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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